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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使用證明書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辦須知

業務名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辦須知
業務類別:農業使用證明書
承辦課室:農業課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請以A4單面影印,以利裝訂,避免遺失。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如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等合法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最近一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第1類)及地籍圖謄本。
(五)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六)倘申請土地內有雜木林或土地為林業用地者,請檢附「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切結書」。
二、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為承受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時,應分別檢具「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等條文第二款所定之相關法人登記文件,替代前開自然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並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書件包含本申請表(含續表)、會勘表、審查表、切結書、委託書(如無代理人免附)、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切結書,前述相關檢附資料(一)至(六),請依序排列並裝訂於左上角送件。
五、本申請書跨頁處請加蓋騎縫章,如有繕寫修改之處,請蓋章更正,證件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私章,且所有簽章部分,均需簽名及蓋章。
六、申辦費用:證明書申請規費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
(一)土地為單獨所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1筆土地每份新台幣500元整,每多一筆土地多收新台幣300元整;
(二)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第一單位收取新臺幣500元;每增加一單位加收新臺幣300元。
(三)每多一份證明書多收新台幣100元整,以此類推。
(四)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31日(90)農企字第900103077號函略以:「…不論審查結果是否同意核發證明書,該項規費應不予退還。」
七、申請書請一律使用本所公布之制式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至關西鎮公所網站下載;申請書若不符上述格式者,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