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看護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對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如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不給付之藥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應備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就醫醫院出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掛號費及證明書費不得給付)、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主治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僱用看護支付費收據正本、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4.領款收據。 5.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帳戶,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二)其他應備文件: 1.依第二點第一、二、五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依第二點第六款者提出申請者,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依第二點第七款者提出申請者,須檢附早產兒診斷證明;依第二點第九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重大傷病證明或罕見疾病診斷證明。 2.第二點第三、四、八、十款者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訪視)報告及個案紀錄。 3.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各類所得、財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