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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農糧署113年度「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原則


、 計畫目的 :輔導設 置蔬菜、果樹、花卉及其種苗 、菇類 生產設施及設備,穩
定作物生產,提 升 農產品品質及其經營成效,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二、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 共通規定
1
補助對象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農民」定義之自然人或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所定「種苗業者」之自然人及法人。
2
用地要求: 受補助設施 備 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 定
者, 非自有 土地應提出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前項土地使用同意證
明文件,應包含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土地租賃契約或其他得證明土
地申請者具有使用權益等相關文件 。
3
每 申請 人補助額度以新臺幣 1 00 萬元為限 。
(二 除前揭事項外,各產業須符合 下列 規定:
1.
蔬菜 、 果樹 與菇類 產業
(1) 申請條件: 申請人 須取得國際驗證、產銷履歷驗證 、有機驗證 含有
機轉型期 或 溯源農糧產品 追溯 條 碼之一項。
(2) 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取得上揭驗證、條碼者,所提計畫申請案得先受
理。申請案倘獲 核定,申請人應於設施(備)完工後、辦理成果驗
收前,取得上揭驗證或條碼者,並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
下簡稱地方政府) 或農糧署 轄區分署補提出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經
費核銷,逾期未提 供 ,視同放棄補助。
(3)菇類產業:限 香菇、木耳、草菇 品項 生產設施申請 設備項目 。
2.
種苗產業(限特定蔬菜及果樹種苗):
(1) 申 請條件: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4 條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
之種苗業者。
(2) 申請作物品項以蔬菜種苗及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
種苗驗證體系 之種苗業者 (須提供已通過驗證或申請之證明文件
為限。
(3) 申請蔬菜種苗品項者,以從事蔬菜採種 、蔬菜育種及 配合參與大宗
蔬菜種苗供應申報之種苗業者為限。
3
花卉產業 :申請設施者,申請設施至少 0.1 公頃(含)以上;申請設
備者,既有設施栽培至少 0.1 公頃(含)以上或露天栽培 0.2 公頃(含)
以上。
三、本計畫受理申請之起迄期程由農糧署或農糧署本計畫受理申請之起迄期程由農糧署或農糧署轄區分署統一通知。統一通知。
四、蔬菜、果樹、花卉及其種苗蔬菜、果樹、花卉及其種苗、菇類、菇類產業之政策性專案計畫,與地方創生計畫產業之政策性專案計畫,與地方創生計畫經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審議通過者,併納入本計畫辦理,免依本規範審經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審議通過者,併納入本計畫辦理,免依本規範審查優先排序與受理申請期程規定。查優先排序與受理申請期程規定。
五、補助基準及項目補助基準及項目::依照依照農業部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規定規定辦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