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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公所)。
(二)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三)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一年內來往明細。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協尋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等。)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