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參加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一、參加調解者,當事人應於調解期日親自或委任代理人攜帶調解委員會通知單、身分證、印章及與調解相關之文件準時報到。

二、

1.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未滿18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父與母,或監護人)檢具戶籍謄本並出席調解。
2. 調解當事人係公司、獨資商號等時,應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及代表人印章,由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到場調解。
3. 調解案件若為車禍案件,當事人有另加保責任保險者,應主動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調解。
4. 調解當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相關單據、建物或土地地籍資料等、或受損照片等到場調解。

三、非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偕同調解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調解會場;但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委任出席並攜有委任書狀者,不在此限。

四、調解案件利害關係人或偕同調解人員事前未報備參加調解者,得於調解當日於調解會報到處申請補辦入場手續參與調解。但參與偕同調解者,最多以三人為限。

五、參加調解者進入調解室後,應保持肅靜並等候調解委員主持會議;調解程序未開始前,雙方參加調解者不得喧嘩或討論案情。

六、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主席(集體調解)或委員(個別調解)主持並掌理會場秩序,所有參加調解者於會議進行中應遵守調解主席或主持委員之指揮,未經主持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發言或有喧嘩或討論案情之行為;如有未聽指揮或不聽勸止,影響調解會議之進行者,經主席或主持委員裁決後,應即立刻離開調解室。主席或主持委員並可視情形暫停調解進行或不予調解。

七、調解案件如涉及個人隱私,當事人可提議經主席裁決准許後,請其他無關人員離開調解室後繼續調解。

八、調解會議進行中,參加調解者如有與本案無關需發言時,應由主席(集體調解)或主持委員(個別調解)同意後始可發言。

九、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參加調解者之當事人或非參加調解之民眾有故意違反本須知,而影響會議之進行,或有侮辱調解人員之情事,本會得依刑法妨害公務等相關規定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十、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或當人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故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均不得錄影及錄音,以避免有觸犯其他法律(刑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