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一、依據99年5月26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施行)第17條之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事項公開。

個資法部分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國發會已建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址:https://pipa.ndc.gov.tw/),請善加利用該專區資訊,俾正確適用個資法。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於本(105)年3月15日施行,詳情請參見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https://pipa.n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