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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經需求評估)。 (二)實際居住於本縣且入住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等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經本縣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二、申請本項費用補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