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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13年度敬老禮金

※申請資格:113年12月31日前已滿65歲,於民國94年8月1日以後設籍並繼續設籍居住,截至申請日當日已連續設籍本縣滿10年者。
※發給金額:每人發給禮金新臺幣1萬元。
※排富條件:
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 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一)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

但民國 69 年 1 月 1 日以前領取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 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四) 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五)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七)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八)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九)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惟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
※受理申請期間:11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止(前一年度已申請者可免重複申請)

※禮金發放日期:

第一次:暫定年中發放(前一年度已申請審核通過及1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

第二次:暫定年底發放(113年6月1日至9月30日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