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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

業務名稱:既有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
業務說明:1.向本所提出申請 2.俟縣府核准,本所始得核發接水接電之證明文件
業務類別:申請業務
承辦課室:建設課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1.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圖謄本
5. 戶籍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