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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須知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資格: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二、審查條件:
(一)應計算人口
1.申請人及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審核標準
1. 收入
(1)1.5 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21,345)。
(2)2.5 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35,269)。
2. 動產:全家人口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未超過一定數額。(一人不得超過 250 萬元整,戶內每多一人增加 25 萬元)
3. 不動產:全戶未超過 750 萬

三、補助標準:
1.5倍:每月發給新台幣8,329元。
2.5倍:每月發給新台幣4,164元。

四、應備文件:
□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一年內頁明細影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6-25歲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須蓋有當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因案入獄者之入監證明。

※應算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系統代為查調,免自行檢附。

請備齊文件後,至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