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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修繕

業務名稱:墳墓修繕
業務說明:向本所提出申請
業務類別:墓政業務
承辦課室:民政課

申請用途

設置於民國72年11月11日以前之墳墓,僅得『原地修繕』。至於墳墓「修繕」係指「就原有墳墓型式,採用原用或相近材料,進行部分之修護,而不增加高度、不擴大面積,且非重新撿(洗)骨再葬者。」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1.原墳墓照片(墓碑1張、墳墓全景1張)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亡者之除戶謄本或系統表
4.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
5.墳墓設置位置簡圖
6.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同意書由申請修繕時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出具
7.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8.其他證明文件





需攜帶下列文件及書表: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死亡者之死亡證明書
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死亡者出生地為關西鎮之戶籍謄本
使用者其直系血親、配偶、居住關西鎮而設籍關西鎮四個月以上之戶籍謄本
墓碑字樣(A4紙張大小)
繳交費用
請先至第一示範公墓(店子岡)管理室會同管理員開具申請書或預訂單